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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項目申報
為深入實施“工業強市”發展戰略,進一步發揮財政政策的激勵引導作用,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做大做強,加快池州新型工業化進程,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一)鼓勵企業上臺階。 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分別給予企業5萬元、10萬元、25萬元、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企業管理層。
(二)支持企業“小升規”。 對首次納入規模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達 2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補5萬元。
(三)鼓勵企業加大技改力度。 對當年設備(成品設備)投資總額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下同)、經*有關部門備案的重大工業新建或技術改造項目,按照當年項目設備投資額(單張發票需10萬元以上)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高獎補100萬元。
對工業企業當年購買關鍵設備(成品設備)單臺金額達30萬元以上或成套生產線金額達150萬元以上不足300萬元的,按照當年實際投資額(單張發票需10萬元以上)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獎補*高不超過15萬元。
二、激勵企業科技創新
(四)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對省新認定的新產品,按其研制費用(含研制材料費用、測試費用、專家費用、鑒定費用)的給予10%補助,*高補助5萬元。
對經省新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對研制企業按其首臺(套)售價的15%給予補助,*高補助50萬元。
(五)鼓勵企業機器換人。 對年度購置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高獎補25萬元。
三、支持企業兩化融合
(六)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 對工業企業在實施信息化改造過程中,當年購置的軟件達5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入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補,*高獎補25萬元。
(七)支持軟件服務業升級。 對當年軟件銷售收入5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實際軟件銷售收入(嵌入式軟件只計算軟件銷售部分)3%給予獎補,*高獎補25萬元。
四、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八)鼓勵企業節能減排。 對當年工業產值同比增長(漲幅需超過當期價格指數漲幅)、萬元產值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工業企業,年能源消費總量下降500噸標煤以上的,按每噸標煤5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高獎補25萬元。
對工業燃煤鍋爐或窯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的1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高獎補20萬元。
(九)支持企業兼并重組。 企業間兼并重組,現金交易額達500萬元以上,重組后企業為規模企業或自簽訂并購重組合同起2個年度內入規的,按并購實際交易額的2%給予一次補助,*高補助50萬元。
五、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十)鼓勵企業加大宣傳。 對入選“精品安徽”央視宣傳目錄并參加央視宣傳的企業,按其廣告費用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高補助30萬元。
對承辦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的相關賽事活動的,給予承辦企業實際支出(含場地租賃、布置,賽前相關的推廣活動等費用)的20%工作經費補助,*高補助20萬元。
(十一)鼓勵企業擴大出口。 對出口導向型企業,首次年出口額達200萬美元、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和3000萬美元,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5萬元、8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
鼓勵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對保費給予15%補助。
六、提高服務企業水平
(十二)開展“引智強企”專業診斷。 每年安排200萬元財政資金,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進行診斷,制定企業發展升級路線圖。具體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制定。
(十三)繼續實施企業輪訓工程。 每年安排100萬元財政資金,根據企業家分類培育計劃,圍繞我市重點產業培訓企業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和工業經濟管理干部不少于300人次。
七、完善激勵考核機制
(十四)健全企業家激勵機制。 根據企業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稅收貢獻等指標,每年評選十強工業企業、突出貢獻企業、高成長企業各10 戶,分別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10萬元、8萬元、5萬元。
(十五)嚴格考核考評工作。 將制造業發展情況納入對江南產業集中區、三縣一區、市開發區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分別以工業增加值、工業投資、規模企業培育、工業發展質量等指標綜合評分,對得分前三名的授予“制造業發展先進縣(區)”稱號,第一、二、三名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
八、其他事項
(十六) 本政策支持范圍為,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的制造業企業及相關企業。本政策與市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同一事項按“從高從*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或扶持。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的,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以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申報本資金。
(十七) 本政策兌現的獎補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各地應結合實際,根據本政策出臺相應配套政策。
(十八) 本政策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并做好適用中具體問題的解釋。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