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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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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池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貼政策文件:池州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建設省級創新型城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池州市支持企業創新能力提升獎勵補貼政策
1.池州市支持企業爭創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支持企業技術攻關。對獲省科技計劃立項的項目,按省支持同等額度,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先行支持。
3.支持企業申報科技獎。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重大科技成就獎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以上獎勵資金由項目完成單位獎勵給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
二、池州市支持創新平臺建設獎勵補貼政策
4.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等研發平臺,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發中心,一次性獎勵8萬元。
5.支持創新平臺運營。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在省績效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省級企業研發中心等在省績效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5萬元獎勵。
6.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建設。對獲得省級備案的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補。
三、池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補貼政策
7.支持企業吸納技術就地轉化。對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在池實現轉化,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按照實際支付額給予最高15%獎補,單個企業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對經認定登記且年度累計登記額5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交易額的0.05%獎補,最高不超過5萬元。上述兩項政策條款不重復享受,關聯公司或屬同一集團公司不重復獎勵。
8.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按企業實際支付技術合作經費總額的15%給予支持,單個企業不超過50萬元。
四、池州市構建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獎勵補貼政策
9.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對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獲得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政策支持的A、B、C三類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以參股、債權等方式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先行支持。
10.鼓勵引進人才。對企業每引進一名年薪達50-150萬元的科技人才,獲省引進人才政策獎補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10%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僅可享受一次),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除省財政承擔30%的獎勵資金外,企業所在地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70%。
五、池州市提升創新創業承載能力獎勵補貼政策
11.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當年每畢業一家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
六、附則
12.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依法經營、無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以及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除外。
13.本政策兌現的獎補資金,第2、6、9、10條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財政承擔,其余項由市財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財政按7:3比例承擔。
14.本政策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15.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為2023-2024年。
16.本政策發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1〕14號)同時廢止。
貳、池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歷經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法,獲取對其主要商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商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用途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我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商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