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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業資訊
整合合肥市各區縣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材料條件和認定補助好處管理辦法
整合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以下將帶來合肥市各區縣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材料條件和認定補助好處等內容,蜀山區、包河區、廬陽區、瑤海區、政務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濱湖新區、新站區、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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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和扶持我市優秀文化企業充分發揮示范、輻射和創新帶動作用,推動全市文化企業規模化、規范化發展,根據《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 《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2015修訂版)》(皖文產 函〔2015〕39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是指由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主要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引領和輻射作用的優秀企業。
第三條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的原則是:“自主 申報、專業評審、動態管理、擇優扶強”。示范基地原則上每兩 年評選命名一次。
第四條在合肥市內注冊并合法經營2年以上(涉及行業許可 的應該依法取得許可證),按照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 類(2018)》標準,文化旅游行政部門管理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 業均可申報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
第五條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示范基地的申報、命名、管理、服務和支持,并從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中推薦申報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縣(市)區、開發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 區內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初審、實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合肥市各區縣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產業政策、規劃的要求;
2.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推進文 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為主營業務,業績最近2年連 續保持盈利且穩步上升;
3.有較高的品牌影響力,在產品、業態、技術、服務及經營 模式等方面具有鮮明獨創性;
4.社會責任感較強,在依法納稅、吸納就業、提供公益服務 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
5.產權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 銀行信用良好;
6.守法經營、誠實守信,近兩年內未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第七條各縣(市)區、開發區文化企業向所在縣(市)區、 開發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申報。
合肥市各區縣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材料流程
第八條申報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基本概況,包括成立時間、發展歷程、主營業務、主 要產品和服務、從業人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的情況;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 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材料和稅務部門提供的納稅材 料;
4.企業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5.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6.企業近兩年來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及承擔社會責任 情況。
第九條各縣(市)區、開發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上報。
第十條市文化和旅游局產業發展處對各地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
第十一條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命名示范基地名單,報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在相關媒體和網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
合肥市各區縣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補助好處
第十二條市文化和旅游局產業發展處負責組織有關領導和專家指導示范基地建設,組織示范基地交流經驗、相互觀摩,對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員開展培訓,給予示范基地政策、信息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的重點扶持。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開發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按屬地 管理原則,加大對示范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導和 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示范基地應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文 化和旅游局產業發展處報送上一年度的發展情況,并送所在地文 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檢,抽檢不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示范基地稱號予以撤銷:
1. 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基地稱號 的;
2.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主營業務發生變更,不再符合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的; 4.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5.文化產品、文化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6.被發現問題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7.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8.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9.其他應當撤銷示范基地稱號的行為。
第十六條涉及示范基地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報告。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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